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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矿山环境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

  矿产资源在采、选、冶过程中,对矿山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各不相同,总的来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矿业开发过程中三废排放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污染,另一类是矿体采挖及废渣排放对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

一、烟台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一)矿山生态环境破坏比较严重

  1、采矿活动引起的地表破坏:据调查,截至2006年底,我市因矿业活动毁损各类土地资源累计3642.57公顷,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治理累计1798.76公顷。预计每年净增占压和毁损土地180公顷。露天开采和采空塌陷、固体废料排放是毁损和占压土地资源的主要原因。

  2、采矿活动对地下水系统的影响和破坏:我市属于严重缺水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436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的五分之一。全市较大的地下水超采漏斗有5处,总面积659.5平方公里。海水入侵范围517.45平方公里,造成经济损失达十几亿元。

  3、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我市因采矿活动而诱发的地质灾害主要是采空塌陷,造成地表、地下建筑和设施的破坏,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据现状调查,我市各类矿山采空地面塌陷共176处,累计达12.48平方公里,地裂缝23处,影响面积0.06平方公里。此外,汛期因矿渣、尾矿引起的渣石流也时有发生,造成水土流失,毁坏植被,冲毁农田,於塞水库塘坝等灾害。

(二)矿山生态环境污染较为突出

1、矿业活动对大气、地表水环境的污染:据统计,全市矿业废气年排放总量为8.8万吨,主要是二氧化硫、烟尘和工业粉尘,去除率分别为55%、83%和74%,随着矿业经济的发展,废气排放总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矿区水环境污染主要由矿坑水、选矿废水等不合理排放引起的,矿山企业附近的地表水体常作为各类废水的排放场所而遭受污染。

2、矿业活动对土壤的污染:土壤污染主要来源于煤矸石的长期堆放,因淋滤、自燃等造成有害元素逐步深入地表土壤。目前,龙口煤田区内煤矸石综合利用程度较高,新煤矸石年产34万吨当年全部利用,主要用于低热电厂及充填塌陷区、复垦造田、铺路、建材和开发能用肥料等。

二、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情况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牢固树立“环境就是生产力”的观念,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从基础工作入手,积极探索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全面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地质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保护和矿上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一)全面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在全市推行地质环境履约保证金制度,并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关于保证金制度的调研、反馈工作。开展了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在2004年5月发布《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大力推行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备案制度,严格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一票否决制度,对新建矿山全部实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省厅《关于做好2006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制定《烟台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栖霞李博士夼滑石矿区、艾山-牙山泥石流易发区,莱州金城-马塘、三山岛金矿区,招远玲珑金矿等19处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了两次防灾巡查,提出了防治措施。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及预测群防网络,对全市发放的71个防灾工作明白卡、135个避险明白卡进行核实,落实责任人,保证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另外,为了及时掌握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状况,健全了地质灾害月报制度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进一步落实了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和队伍。

(三)为了严格执法,搞好服务,提高行政效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了选矿权备案制度,对符合规定的选矿厂,制定工作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结合矿业秩序整顿,目前已完成审核独立选矿厂新办、变更延续备案46宗。进一步完善了采矿权、探矿权登记会审制度,严格执行省、市矿产资源整体规划,严格把住矿业权市场准入地质环境保护会审关

  随着近年来一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视,特别是我市各级政府贯彻中央的科学发展观战略,坚持矿产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以及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牢牢把住资源开采的矿山环境保护关,在市场准入上坚决实行地质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矿山生态坏境保护规划,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矿山企业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这从源头上遏制了矿山生态环境恶化的局面,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初步走上了一条依法、科学管理的轨道。

三、目前我市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矿产资源法》及实施办法有关地质环境保护的规定尚不充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保护治理工作没有法律约束力,难以完全到位,在处理历史遗留矿山、矿业权市场准入和落实矿山企业保护治理义务等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尤其是对中小矿山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一定难度。

(二)历史遗留问题多,破坏和治理不平衡。由于矿业活动历史悠久、开发强度大,全市因地下开采引发的地面塌陷尚未治理面积946公顷,预计每年净增加113公顷;因露天开采尚未恢复治理的毁损面积412公顷,预计每年净增加50公顷;固体废料积存量9507万吨,各类堆、库1745座,占地面积1200公顷,预计每年净增900万吨;废水废液年排放量2670万吨,其中950万吨不能达标排放。由此可见,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任务相当艰巨。

(三)保护治理资金缺口大,尚未建立起规范、稳定和有效的资金投入机制。由于历史遗留的矿山废井、废坑较多,治理责任不明确,仅仅依靠当地政府财政资金远远满足不了需要。部分矿山企业由于利益驱动,重开发、轻保护、逃避治理义务的思想依然严重,投入治理资金不足,致使治理速度赶不上破坏速度。虽然实行了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但推行到所有的矿山企业,达到制约破坏环境、督促治理环境的目标还有相当的难度。因此,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稳定、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是目前形势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