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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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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1813 用户名:陈忠江 性别: 留言时间:2004/4/27 回复时间:
[陈忠江]
:
请给一个小市民伸张正义!
2002年3月29日我当选为招远市大秦家镇堡子村主任,2003年4月我进行工作,履行合同,把地里到期的树砍了。就因为这件事,招远市公安局于2003.4.16把我抓到看守所关了7个月,2003.11.12后放出,进行监视居住,也没有什么罪名。 其合同是土地承包合同,其中第三条规定承包人必须在2003.4.11前将树木砍伐和搬迁,不得拖后,否则由村委处理。第四条规定:如不执行,罚款1000元。我到处申冤,至今也没有一个答复,特恳请《胶东在线》的同志给一个小市民伸张正义的答复。
↑专 家 回 答
[田斌律师]:
陈先生,您好!从法律角度而言,您所叙述的情况并不是很详细,也不知道您到底有什么样的法律请求?从实体角度来说,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只有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才能确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无权判定你有罪,事实上在法律上也无法判定。从时间上看,您现在应该已经被解除了监视居住的措施,但不知您是否被刑事拘留过?如果您认为公安机关的有关刑事措施侵犯了您的人身权益,在确认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前提下,您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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