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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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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1816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4/4/27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单位要求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两年前我到某单位工作,与单位签定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因为工资太低现在想辞职,但是单位声称违约要付三万元的违约金(说是工作时办理户口和档案的手续费),工作期间我并没有参加单位的任何培训所以我觉得违约金太高,请问单位要求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又如何才能在辞职的同时尽量减少需要交付的违约金数额。谢谢,急切需要您的答复!
↑专 家 回 答
[scot]:
回复:您好!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我们已经回复过多次: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即便单方提前解除合同,也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劳动者需要向单位支付因提前解约而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损失数额是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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