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搜索内容:
胶东在线--在这里会找到您需要的
  栏目首页  |  问题分类  |  问题排行  |  使用帮助  |  服务说明  |  栏目简介  |  个人中心
问题搜索:关键字: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专家问答 > 问题分类 > 山东同济;
 
 
编号:1820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4/4/27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如果不签就业协议,可否在烟台办理户口档案关系?
您好:我是烟台某大学一名应届毕业生,两个多月前与一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但来该公司实习时却发现,公司隐瞒业务规定,且在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与公司负责人当时介绍的情况相去甚远,且工资较低。于是,我提出解除就业协议,但公司要求我支付2000元违约金,并声称这是公司惯例(事实上此前公司从未告知有此类惯例或规定,并且我们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中也未约定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承担方法)。请问我们所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者适用民法或合同法中关于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果协议生效,我该承担什么具体的责任?如果不签就业协议,可否在烟台办理户口档案关系?谢谢
↑专 家 回 答
 
[scot]:回复:您好!劳动法中虽然也有无效、变更、撤销的概念和规则,但和民法还是有所区别的,一般不直接适用民法规则。就你所说的情况,如果你是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试用期的约定,也没有违约金的约定,按照法律规定,你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实际经济损失。关于现行户口政策,请到当地公安户籍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办理。
 
 
专家问答意见反馈 欢迎批评指正 联系电话:0535-6690008 责任编辑:杨文超
网站简介 |  标识说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胶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