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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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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1993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4/5/11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这样可以吗?
我是一名企业职工,与单位签定了合同,现在由于单位暂时没有事干,便放我们长假,每月只给我们300元的生活费,单位这样做合理吗?我又是否可以距此提出辞职(合同未到期)?
↑专 家 回 答
[田斌律师]:
您好!按照有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您所说的情况应当属于最后一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情形,即一般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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