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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2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4/5/11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劳动者保障
您好
我的亲戚是农民,去年暑假,村里有个包工头组织去工地修路,但是至今未拿到工钱,包工头说联系不上负责人,这是一起民工诈骗案,怎样才能保证我亲戚及其他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该追究包工头的责任,由他来付这比劳工费.
还恳请您的及时相助,让辛苦的民工拿会自己应得的.
谢谢
↑专 家 回 答
 
[田斌律师]:您好!这里的问题较为复杂,主要是要界定清楚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期间与发包方或承包方发生劳动争议,应以劳动者是否与发包方或承包方存在劳动关系为依据确定用人单位主体。如果劳动者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承包方为实际用人单位和受益人,应确定发包方为用人单位主体,承包方应列为第三人;如果劳动者由承包方自行招用,承包方又是法人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应列承包方为用人单位主体;如果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应列承包方和发包方为共同当事人。因此,您应当在明确有关事实的基础上正确界定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然后做出法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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