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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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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2077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4/5/14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劳动违约
我于今年2月下旬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因为原单位自04年1月起未交纳社会保险,这期间一直未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现在去原单位办理,原单位人事人员告知公积金只交到2003年10月份,社会保险只交到04年1月份,且克扣了2月份工资,还要收违约金(劳动合同中并未有违约条款规定,而且原单位已同意离开),我现在想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是否在仲裁期限内?如果仲裁不予受理,应该怎么办?是否可以诉至法院?
↑专 家 回 答
[田斌律师]:
您好!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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