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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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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2291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4/5/27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法律咨询
本人曾为一企业车间主任,目前企业不景气,本人已与企业解除合同,目前欲加盟其他企业,但以前与企业曾签合同,其中一条规定:终止合同后三年不得从事本行业,请问这个规定合理吗?
↑专 家 回 答
[田斌律师]:
您好!您所说的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竞业禁止协议”,是很多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常用法律手段,其本身是法律认可的。但因为该种协议是以牺牲劳动者一方一定的择业权为代价的,因此要求企业一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如果企业没有就该约定向您支付任何补偿金,您可以不受约定的约束。(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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