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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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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2425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4/6/2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消费咨询
消费者到某餐馆用餐,点餐共计14元。用餐后没多久,发现碗中一只苍蝇,该消费者因此去洗手间呕吐,出来后不愿继续用餐,其他点好的酒菜未用,有苍蝇的消费品为2元,请问该餐馆应收多少费用?
↑专 家 回 答
[scot]:
您好!事情不大,却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顾客到餐馆用餐,即与餐馆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餐馆有向顾客提供约定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饭菜及相关服务的法律义务,顾客则有用餐后支付对价的法律义务。此案中,餐馆没有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菜,不仅违反了合同,而且在事实上直接导致了顾客合同目的的落空——饭没有吃成。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由于餐馆的违约行为,导致顾客的精神上受到明显损害,应有权要求赔偿。因此,我个人认为,顾客有权拒付价款,并有权要求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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