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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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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2515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4/6/5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不围背劳动法?
尊敬的律师:
为响应市政府的号召,促进夜间经济的发展,烟台交通局下属单位烟台城市公交公司对公交车延时到晚间11:00,驾驶员每天从5、6点钟到晚间12点连续工作,工作时间长达18小时,睡眠严重不足,极易引起疲劳,近几日交通事故频发,局下属交通稽查人员发现驾驶员违纪违章频率升高,懒于报站,懒于靠站,懒于开关车门等等;发现驾驶员精神状态不佳,瞌睡连连,经询问称昨晚干夜班,今天又发早班车,没有睡好,我们将此事反映到城市公交公司,城市公交公司对违纪违章驾驶员不问原因实行重罚,这种以罚代管的办法显然不合理,应该提高加强改善管理水平,重罚引起驾驶员强烈不满,影响到驾驶员情绪及工作状态,延长驾驶员工作时间显然违背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每日延长工作不超过1小时的规定,但城市公交公司称合同中规定为日工资,工作时间未注明,不违背劳动法,而且合同也经过劳动局认可,这种说法是否合理,是否正确,请答复。我们认为为减少驾驶员违纪违章事故及交通事故,保证司乘人员以及乘客安全,应合理安排驾驶员工作时间。
↑专 家 回 答
[田斌律师]:
您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属于“劳动基准法”,即强制性规范,是国家对劳动者实行特殊保护的一个方面,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加以任意改变,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位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我个人认为,问题的解决应当不仅仅是劳动权益保护一个方面的问题,有必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就司机权益,发车时间,交通保障,公司利益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协调,以期各方达成一个都能接受的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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