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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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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3464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4/7/2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法律咨询
田律师您好!我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买房的总额为8万元,第一张合同中付了2万元的定金,后由于对方买房困难,我又给了他2万元,共计4万元,写了第二张合同,在合同中写成了“订金”4万元,由于对方的违约,我是否可以以第一张合同定金两万元中的一万六千元来起诉,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呢?是否仅凭第二张合同中的“订金”就能说是我将定金转成预付款?在法律上不是重第一张合同吗?我有些迷惑,请给我解释一下好吗?谢谢!
↑专 家 回 答
[同济律师·田斌]:
您好!从字面的角度而言,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含义是不同的。但实际上不一定写“订金”就一定是预付款。也就是说,如果表述为“订金”,但合同中清楚约定为“定金”规则,仍然应认定为“定金”。另外,第二份合同并不会必然的变更第一份合同,因为两份合同在内容上并不是完全重合的,一份定金,一份预付款。本意见仅供参考,因为没有看到具体的合同,如要诉讼,请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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