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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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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3533 用户名:brokenman 性别: 留言时间:2004/7/4 回复时间:
[brokenman]
:
关于离婚的几个问题
你好律师,烦请解答如下问题:
1、均有固定工作的夫妻分居期间的个人工资、奖金是否归个人支配?在真正离婚时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分居期间对于孩子的抚养费、家庭的生活费离家分居的一方是否应负担?对于离家分居的一方,另一方是否有依据要求其干家务活或照顾孩子等诸如此类的权利?
3、如果离家分居的一方完全和家里没有了联系,在离婚法院判决财产分配和孩子的抚养权时,是否有不利的影响?
4、《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请问哺乳期如何判定?离婚时,孩子四个月大,母亲在孩子二个月时已没有奶水了,如何判决抚养权 ?离婚时因哺乳期内判给了母亲方,哺乳期后是否可以要求改判?
5、在发生家庭纠纷时,一方到另一方的单位去闹,给另一方在工作等其它方面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另一方是否能够起诉?起诉时是否能够要求其赔偿诸如名誉权等?
↑专 家 回 答
[scot]:
您好!下面是对您所提问题的回复:
1、从法律角度言,双方有平等的支配和使用权。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但所谓相互扶助和抚养,并非一定要以作家务或照顾孩子的方式体现,法律也没有赋予当事人如此详细的具体权利。
3、如果一方杳无音信,可能案件的正常审理都会受到影响。
4、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除特殊情形外,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归母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但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仅仅以超过哺乳期为由一般是不可以的。
5、要视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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