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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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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3948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4/7/26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法律咨询
2001年1月我和原单位合同期满,离开原单位,但档案一直放在原单位,我在职期间生小孩的费用也未报销(费用单上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了,同意报销,我一直要,原单位也一直以没钱为由而推诿)。现在我想把档案调到人才市场,以便续交社会保险,但需由原单位出具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劳务和经济纠纷的证明。我想要回这笔费用,如果原单位还是不给,但承认,我该怎么办?这笔费用过没过时效?我怎样既能把档案转到人才市场,又不失去这笔费用的权利主张?请您指点一下,谢谢。
↑专 家 回 答
[scot]:
您好!为终止合同职工办理档案转移及按规定向职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你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按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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