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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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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4103 用户名:ggcoolboy 性别: 留言时间:2004/8/5 回复时间:
[ggcoolboy]
:
关于经济补偿金!!!!
我咨询了一个律师说,如果是个人提出的,可能没有办法取得经济补偿紧,既然斑竹说可以取得,可否将有关的法律法规告之大家呢?
我等待你的恢复!
↑专 家 回 答
[同济律师]:
您好!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2年1月26日《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停止执行前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办法》中有关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发给劳动者至《办法》停止执行前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办法》停止执行后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规(不含外省)规定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区分单位提出还是个人提出,这不同于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单方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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