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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1243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0 留言时间:2007/8/21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关于劳动合同的一个问题
你好,我于2005年2月与一公司签了一5年合同,至今不到3年.想解除合同.请问,我应该怎样做才是合法的,即不用支付违约金.合同规定违约金每年1万元,且还签了一份保密协议.没有相关培训.盼回复.
↑专 家 回 答
 
[同济律师-张仁友]: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可以约定个人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但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你的合同是2005年签的,约定违约金应是有效的,你如果没有可以免除责任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你是应当承担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太高,要根据你的工资收入来衡量。还有保密协议的约定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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