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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243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4/8/16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工伤待遇
我单位一工人因违章操作致使面部受伤,单位在支付其医疗费后,又支付其工伤医疗期内工伤津贴及伙食补助,并由单位派人护理。工伤医疗期满后截止到合同到期之日一直未再上班,其经鉴定为8级伤残,单位赔偿其2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其又提出要求单位付其整容费用及精神补偿。请问单位还有这样的义务吗?
↑专 家 回 答
 
[同济律师·田斌]:您好!首先关于整容费的问题,现有的工伤保险法规中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既然其已经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整容显然已经不是进行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所必需的,企业没有必要为其承担该笔费用。其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目前的工伤保险法规中也没有规定,即劳动者没有要求该笔费用的权利。但我个人认为,如果企业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民事过错的话,劳动者可以依据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要求单位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是劳动者自己违章操作,就不能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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