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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343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4/8/23 回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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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好:我是一名船员,2001年公司派出劳务,收取了10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并签了合同开了收据,不交就不让出国,并注明回国为公司服务满五年方可返回,现本人身体不好,已乙型肝炎,不以出海,请问公司的收费合理吗?我的押金能拿来回来吗?收取费用全理吗?多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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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律师]:您好!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做法是依据财政部、原外经贸部1997年的规定执行的。财政部、商务部于2003年联合发布文件取消了上述做法,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收取任何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但以前已经收取的仍执行原规定。因此,如果你现在与公司的协议已经到期,公司应当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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