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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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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4542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4/9/3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我们共同生活了吗?
你好:
现在我想离婚,结婚前,我给对方8000多元和首饰一套。现在法庭正在审理,我要求对方退给这些钱和首饰。但法官说我们举行了结婚仪式就是共同生活了,这种说法对吗?我们结婚是在5月1日,然后对方就在6月3日住院了,6月28日康复出院。我们在一起生活不足一周。请问1、什么是共同生活?2、我能否要回这些钱和首饰?
↑专 家 回 答
[scot]:
您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所谓共同生活,法律上并无明确的概念规定,通常按照一般人之理解来界定,无时间长短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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