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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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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45428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0 留言时间:2007/12/10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劳动合同
我在一家韩企工作十年多,因为从1月1日起实施新的劳动法,现在公司决定和我解除合同,并且赔偿金只赔偿1997年到2002年5年的赔偿金,2002年到2007年的不予赔偿,请问公司对我解除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赔偿金的陪付是否合理.谢谢
↑专 家 回 答
[同济律师-田斌]:
如用人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支付期限应以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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