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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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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45535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0 留言时间:2007/12/11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公司未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否是所有单位都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不办理的如何处理?
↑专 家 回 答
[同济律师-田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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