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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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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45567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7/12/12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与单位1992年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1995年又续签了10年期的劳动合同,2005年底合同到期,单位既没有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与我续签新劳动合同,但自2006年至今单位始终给我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没有中断,现在单位通知我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专家2006年至今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否可视为已经自动续签,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我是否能按无固定期合同人员的标准解除合同。
↑专 家 回 答
[同济律师-田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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