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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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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45887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0 留言时间:2007/12/21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及后续治疗费问题
我是开发区一家非国有独资企业的职工,2001年因氯化氢中毒后鉴定为职业病伤残等级为5级,2007年7月,企业再没和任何劳动部门备案的前提下宣布停业整顿全员解除劳动合同,我因是职业病一直拖到现在,企业一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我65个月工资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65个月的工资只是我2-3年的治疗费,以后我的治疗费该有谁来承担?请问企业该不该支付我的后续治疗费用?我怎样才能保护我的权益?
↑专 家 回 答
[同济律师-田斌]:
你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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