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毕业后在蒲湾村买的房,我属非农业户口,买房后我就把户口迁到蒲湾村,结婚后我又把我对象的户口转到蒲湾村,蒲湾村没有给土地,她的户口属农业户口,原来在山后村,当时她在山后村有地,她与她父亲两人签订30年土地承包合同,2005年山后村将耕地占用建厂房,且不说他占用耕地是违法的,占用耕地后对村民都有补助,可山后村委会以我对象户口已迁走为借口只给一个人补助,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现在我们手中还有当初签订的土地合同,我们曾到政府部门上访过,可他们总以各种理由相互推,不给老百姓办实事,请咨询一下,象我们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我该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