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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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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46580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0 留言时间:2008/1/10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问题
我2004年7月和公司签了6年合同,2010年7月到期,其中违约金约定为每提前解除合同一个月交1000元,同时还要交实习期三个月的工资2400元,我想现在解除合同,需要交违约金吗?交这么多违约金合理吗?新劳动合同已经实施了,还要交违约金吗? 谢谢
↑专 家 回 答
[同济律师-田斌]: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返还工资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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