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搜索内容:
胶东在线--在这里会找到您需要的
  栏目首页  |  问题分类  |  问题排行  |  使用帮助  |  服务说明  |  栏目简介  |  个人中心
问题搜索:关键字: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专家问答 > 问题分类 > 山东同济;
 
 
编号:46580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0 留言时间:2008/1/10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问题
我2004年7月和公司签了6年合同,2010年7月到期,其中违约金约定为每提前解除合同一个月交1000元,同时还要交实习期三个月的工资2400元,我想现在解除合同,需要交违约金吗?交这么多违约金合理吗?新劳动合同已经实施了,还要交违约金吗? 谢谢
↑专 家 回 答
 
[同济律师-田斌]: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返还工资的约定是无效的。
 
 
专家问答意见反馈 欢迎批评指正 联系电话:0535-6690008 责任编辑:杨文超
网站简介 |  标识说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胶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