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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1026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0 留言时间:2008/5/8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医疗保险,医疗保险
国企破产时,清算组是否应将1-4级工伤职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清算至平均余命的费用拨付经办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
↑专 家 回 答
 
[同济律师]:依规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5-10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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