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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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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52924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1 留言时间:2008/6/15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怀孕期间的职工
您好,我是电子厂的一名工人,我已与单位签了劳动合同。现在我已经怀孕,由于车间的电子产品有辐射和接触一些强力胶水的有毒刺激味儿特大,医生建议远离这种坏境,经跟单位协商,单位没有合适岗位调换。请假单位又不批,医生又不能给开具假条,单位的意思是让我辞职,由于生活困难还要依靠生育保险和产假,所以我不能辞职。请帮帮我该怎么办?这期间我请假期间单位要不要负责工资和缴纳保险呢?谢谢!!!
↑专 家 回 答
[同济律师-田斌]:
依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铝、铍、砷、氰化物、氮氧化 物、一氮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醚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 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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