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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293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4/10/19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劳动合同
你好,我是2001年进入东方电子的,今年年底到期,六月份我提出辞职,并且将书面辞职报告交给了公司,然后工作交接进行了一个多月,8月1号起公司停止给我发工资。我也于8月5号离开了烟台,因为公司每月25号才转档案,所以我委托别人帮我办理。可是在9月份我却收到了一份公司的特快,说我的辞职不批准,叫我回去上班,因此档案也就无法转到人才中心。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么?我该怎么办?
↑专 家 回 答
 
[scot]:您好!这里的主要问题是您的合同未到期。如果双方就合同的提前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则无问题。但如果单位不同意,双方无法就合同的提前解除达成一致,则您可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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