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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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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5381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4/10/22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关于劳动违约的问题
2001年12月份底我从原单位离职,在11月份底开始时我打报告要求离职,由于公司不同意离职,到12月底离开公司,其时我仍处于合同期内。后来到2002年三月份办的离职手续,当时同公司各部门签订了交接单之后交完欠款就离开公司拉,并没有任何拖欠。只是户口仍挂靠在他们公司的集体户口本上,但今天我去找原公司的户口本复印件时,原公司通知我要交纳两千五百元的违约金,不知他们的做法是否有效,并且我的户口是否需要征得他们的同意才能调走?
↑专 家 回 答
[scot]:
您好!违约金的支付需要有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您可以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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