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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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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54663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1 留言时间:2008/7/24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关于养老金和工资
您好! 我是2005年3月份到一家公司工作,当时试用期3个月,公司一直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缴纳各种保险费,新的合同法实行后,公司于2008年5月1日才跟我签订了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但签订合同日期是5月1日,现在公司只从2008年1月1日给交保险,以前年度的不交,请问我是否可以不用提前30天就单方面解除跟公司的合同?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要求公司补给以前年度的保险?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合同法的规定补给2-4月份的另一倍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多谢您的帮助!
↑专 家 回 答
[同济律师-张仁友]:
你可以以单位不给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以前所缴社会保险,你主张5月1日签订合同举证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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