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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608 用户名:风吹浪起 性别: 留言时间:2004/11/2 回复时间:
 
[风吹浪起]律师你好,请回复。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小区的供暖是一户一锁(在外面锁上热气进不去),我今年不在那住,暖气报停要收停暖费(我们小区规定是报停者得交200元),请问一定,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
↑专 家 回 答
 
[同济律师·周美春]:您好!根据《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的,应于当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内,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在供热期间办理停止用热或用热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暖气报停,应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用户办理停、用热手续应于当年4月1 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企业提出,并按烟价(2002)127号文规定缴纳拆装费:用户申请暂停供热,散热器拆卸费25元/组;用户申请恢复供热,散热器按装费为25元/组(已按装分户控制系统的用户不需缴纳)。11月1日后办理停用热手续的,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管网泄水、停止其他用户供热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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