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是去年9月份生的小孩,按规定应该在今年2月20号回原来单位上班,可是单位却以工作岗位安排满了为由,要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我们问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答复说哺乳期未满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要解除也要把这半年的劳动保险交上,还要发每月的工资,而且还要给一定的赔偿,我们又找单位说了情况,单位马上改变了态度,说要上班就要到总公司去,问题是所在的分公司离我家走路就十几分钟的路程,就是上班了回来给孩子喂奶也是可以的,但是到总公司坐车也要1小时的路程,我们听了就感觉单位这样安排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我们还是希望单位的领导再好好考虑一下,现在看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心实在是难以改变,我们现在该怎么办?谁能帮帮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