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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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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6477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4/12/13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请您帮我解答 谢谢
我家在农村,基层邮政局为了发展储蓄业务,在村里聘用了一名信贷员,(我认为因该是聘用),而前不久,信贷员突然失踪,而他以前所给我开的单据,上面有他的印章,去邮局却取不出来,(邮局好象跟他解除关系了,而此前我们并不知情) 镇邮局有责任吗?需要报案吗?
是否可以用信贷员的资产抵押给我?
还有民间放的高利贷国家保护吗?借贷人失踪怎么办?我应该怎样维权?
请您帮我解答我的这两个问题,非常感谢您!
↑专 家 回 答
[scot]:
您好!邮政局当然是有责任的。不能当然的就以他人财产作为抵押,这没有法律依据。高利贷当然是不受保护的,但首先应当明确所谓高利贷的概念,不能因为是银行利率的一两倍就定性为高利贷。建议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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