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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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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
编号:66018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0 留言时间:2009/4/7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劳动合同
我与公司签了一年合同,新劳动法实施后,由于单位将工资部分填写的数额与实际工资不符和工作时间五天与实际六天不符(多这一天不给调休),我未与公司签合同,请问这算不算新劳动法所讲的“未签合同”,还有我在这个单位工作8年,只在2007年签了一年的合同,请问我的经济补偿金是四年还是2年?这八年的星期六都加班,我想问一下我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08年的双倍工资能不能通过法律要出来?
↑专 家 回 答
[同济律师-田斌]:
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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