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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5915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7/4/16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关于公司法的几个问题
1.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找个他的关联公司配合)时,问现在的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其实该部分股权也就值500万。但是他喊价800万? 怎么办?      2。股东会的职权 意味者什么?是不是 所列事项 均必须要通过股东会表决?      3。公司章程跟新公司法约定 不一样,但又不违反强行法怎么办?
↑专 家 回 答
 
[鑫希望]:1、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优先权行使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500万元和800万元不属于同等条件。股权的转让首先程序应当合法。转让价格按转、受让方约定的价格执行。章程中对股东是否可以对外转让股权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2、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一般在章程中都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范围,以及表决方式。 2、如果是公司内部事务,且约定又不违法、不侵害第三人利益,该约定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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