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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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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希望
编号:42251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 留言时间:2007/9/16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我的问题
律师先生:你好。我的问题是这样,主要由于我工作的失误(当然不是全部责任),给我公司客户做成了近十万元的损失,客户向我公司要求赔偿,我公司要我赔偿。我感觉虽然主要是由于我的失误造成损失但是要我赔偿所有损失似乎不太合理。请问:法律上是否有此方面的处理方法?依据哪部法律?希望得到您的回答。
↑专 家 回 答
[鑫希望]:
感谢您关注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您陈述的情况不是很明确,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情况来区分您的赔偿责任:第一,如果您是在故意的情况下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与您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与您解除合同,您应全部赔偿损失;第二,如果您是在过失的情况下,要按照您的过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过失很小,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第三,如果您的工作完全是在单位的指挥或指示下完成,那么,即使单位有损失,也不应由您来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说这种损失是单位造成的,应由单位承担。希望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即使有一定的压力或者难度,但别忘了,烦恼不是生活的全部,快乐才应该是人生最永恒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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