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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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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希望
编号:43456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1 留言时间:2007/10/20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关于开发商
您好,我是在2006年在开发区买的房子,先交了40%的款,因为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所以签了一份内部的合同,到现在已经一年了还是没有预售许可证也没有交给我们钥匙,请问这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迟迟没有交钥匙我想让开发商退回房款或者是赔偿我。这样做可以吗?我应该怎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您!!!
↑专 家 回 答
[鑫希望]:
感谢您信任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有个问题需要先确认一下:您在签订的所谓内部合同时,是否知道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您目前陈述的内容,我们能回答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九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其中就包括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如果方便,您把相关的细节陈述清楚,以便我们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做一下全面的分析和解答。 如果不方便在这里陈述,请到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进行一对一咨询,地址是:烟台市朝阳街98号,也可以打电话进行咨询:0535-6209383,我们有专门的咨询人员为您答复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继续关注鑫希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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