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编号:44615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1 留言时间:2007/11/18 回复时间: |
|
|
|
|
|
律师你好我于1992年在海阳一工厂上班干到1996年,我办了停薪留职.后来到1998年厂子让我们这些停薪留职的回去签了份辞职单,内容是啥早记不清了.养老保险交的1992-1996的,后来听别人说厂子应该给我们把从1996年以后的保险给补上,这样的要求合理吗?合理的话应该找哪个部门申诉 |
|
[鑫希望]:感谢您关注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您陈述的问题有些情况需要核实一下:第一,您在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时候,是否与单位签订了相关的协议;第二,如果签订了协议,协议中对如何交纳保险是否有约定;第三,在1998年辞职时,您是否知道您的保险交纳的情况?
目前能回复的内容是:第一,在停薪留职期间,对保险交纳有约定的按约定交纳;第二,没有约定的,如果您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由单位交纳;第三,如果单位没有交纳,您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起60日内,到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进行仲裁,超过60日您的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不知以上答复是否符合您个人的情况,如果方便,您把相关的细节陈述清楚,以便我们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做一下全面的分析和解答。
如果不方便在这里陈述,请到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进行一对一咨询,地址是:烟台市朝阳街98号,也可以打电话进行咨询:0535-6209383,我们有专门的咨询人员为您答复法律方面的问题。
欢迎继续关注鑫希望律师事务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