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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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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希望
编号:54775 用户名:胶东在线网友 性别:1 留言时间:2008/7/27 回复时间:
[胶东在线网友]
:
这份协议是否应公正?
我们姊妹5人合伙开了公司,在办营业执照时税务登记表上的"投资人"一栏只写了其中2人的名字,而且在公司章程上"股东"一栏也只有他们两人的名字,现执照已办好。但实际情况是5人共同出资,所以我们5人又私下重新订了一份协议,并注明了实际的出资比例和分红比例。像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需要公证?
↑专 家 回 答
[鑫希望]:
感谢您关注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 民事领域崇尚意思自治(意思自由),法不禁止皆自由。现行法律对你所叙述的情形并不禁止。因此,两份协议均有效。 公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确认,故具有无可争议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公证并非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否公证,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您可以带相关材料,来我所进行详细咨询,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闫锋律师、王灵军律师、赵军律师、唐福荣律师、董学全律师、朱俊荣律师、潘行昌律师、王德欣律师、曲江律师都是民事方面的专门律师,您可以直接找他们进行咨询。 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地址:芝罘区朝阳街98号,从汽车站坐6路汽车,朝阳街站下车。 咨询电话 0535-620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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