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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1101 用户名:gsg5552 性别:0 留言时间:2009/1/7 回复时间:
 
[gsg5552]关于订房问题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某宾馆订了8间房间,交了300元的押金。宾馆给我了一张收据,上面清楚写这8间房间收300押金。我昨天到宾馆核实一下!宾馆告诉我他们又把这8间房间订给别人了。房间不给我们住了,我们后天就要去考试了,现在没地方住了。请问一下宾馆是不是有违约行为,是不是应该给我们什么补偿?
↑专 家 回 答
 
[鑫希望]:感谢您关注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   你们虽交付了押金,但是并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和宾馆并未明确这300元的定金性质,那么这300元钱就不是担保意义上的定金,也就无从适用定金罚则。   这300元既然不是定金,那么,就只能是预付的服务费。   既然无从明确定金的性质,即使你们和宾馆的住宿服务合同(口头)已经成立,在无法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且又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追究宾馆的违约责任就会流于空谈。   您可以直接到我所进行更具体的咨询,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闫锋律师、王灵军律师、赵军律师、唐福荣律师、董学全律师、朱俊荣律师、潘行昌律师、王德欣律师、曲江律师、熊勇律师、王宁律师都是民商事方面的专门律师,您可以直接找他们进行咨询。   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地址:芝罘区朝阳街98号,从汽车站坐6路汽车,朝阳街站下车。   咨询电话 0535-620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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